近日,一段“保姆虐婴”视频在网上流传。视频主角为高女士10个月大的女儿依依(化名)和40岁的保姆梁女士。
视频开始,刚刚睡醒的依依在床上抬起头来,保姆从屋外急匆匆走进来,用力将依依的头按回到床面上,然后对着孩子的屁股就是几巴掌。接下来,保姆将依依高高抛起,10个月大的孩子在空中划出了一道弧线,重重地摔在床上。
据高女士讲,保姆梁女士除了有打孩子、高抛孩子等暴力行为,还让孩子啃梁女士脚趾头,严重损害了孩子的人身权和人格权。
然而,对高女士进行法律咨询帮助的律师认为,规制“保姆虐婴”行为存在法律空白,无法通过法律有效制裁,只能在道德上谴责虐待者。
保姆虐婴,真的“无法”制裁吗?孩子的父母只能吃哑巴亏?对此,记者走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侵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波律师。
李律师指出,对于本起“保姆虐婴”事件,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依法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维权。
李律师指出,保姆虐婴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的规定,因为该罪只是规制家庭成员之间虐待行为的罪名,保姆与婴儿之间不是家庭成员的关系。但是,如果有证据证明保姆虐待孩子且造成一定伤害后果,完全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追究保姆的刑事责任,依照该条规定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发生故意伤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虐待行为时,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介入调查。
刑法规定,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然而不构成犯罪,不负刑事责任,并不意味着虐婴者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。虐待婴儿的行为,没有给孩子造成明显的损害结果,则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到公安机关报案,该条规定“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”其中,殴打、伤害不满十四岁的人,更“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。”因此,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,虐待婴儿者,应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。
李律师同时强调,公安机关在得知发生虐待行为时,有义务主动介入进行调查和惩处,这是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题中之义,也是保护宪法赋予公民不可侵犯人权的职责所在。
李律师指出,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,“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,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”追究虐待者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同时,并不影响同时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。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,“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:(一)停止侵害;(二)排除妨碍;(三)消除危险;(四)返还财产;(五)恢复原状;(六)赔偿损失;(七)赔礼道歉;(八)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。”具体而言,虐婴事件中的梁女士至少应当承担停止侵害、赔偿损失、赔礼道歉三项民事侵权责任,不但要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损害进行经济赔偿,而且应当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。
在我国的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中,很多都有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职能,他们有义务、有责任帮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维权,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。
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,“保护未成年人,是国家机关、武装力量、政党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、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。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、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。”
该法第八条规定,“共产主义青年团、妇女联合会、工会、青年联合会、学生联合会、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,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,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。”发生虐待案后,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可以向居住地的公安局派出所、妇联组织、工会、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关团体求助,由他们安排监护人与虐待者进行有效沟通、调解,敦促后者进行民事赔偿。该法第五章更是以全章形式强调了司法保护的原则和具体程序。因此,对“保姆虐婴行为存在法律空白,无法通过法律有效制裁,只能在道德上谴责虐待者”的说法是不成立的。
李律师对记者特别强调,以上的维权与追偿途径,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有效解决方式,然而我们必须承认,法律不是万能的,尤其在人身利益的保护上,有其滞后性。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,寄托人类最美好的爱与良知,全社会都应对未成年人给予真心的关爱,让所有保姆虐婴、教师虐待、体罚学生、拐卖儿童等伤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彻底消失,这不仅是法律人的责任,也是全社会的责任。